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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维护旅游旺季、暑期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近日,全省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非法营运案例一  










     2024年7月9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青海海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属青A6**21客车有省外通行记录,但未查询到有效省级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经西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大队执法人员对行车轨迹依法调查、核实后,确认青A6**21客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于5月28日前往兰州执行旅游包车任务。


    处理结果   










     该旅游客运企业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对青海海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录像、旅游包车系统记录、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轨迹记录。


    焦点问题   










    包车客运标志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包车客运条件车辆的凭证,一般放置于车辆显眼位置,用于表示车辆的合法运营身份和经营范围。未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营运,可能造成车辆的失管失控,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反映出车辆所属企业还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重大事故隐患。


    案件评析    











合规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了起讫地、车牌号码、运输企业、企业签发人、主要途径地(指中途停靠地,临时休息就餐场所除外)、有效期、备案系统生成的标志牌编号二维码等事项,明确了客运企业的服务范围和安全责任等,是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凭证。本案中青海海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具备省际包车客运资质,青A6**21客车持有道路运输证,但未持有有效包车标志牌,也未在包车备案系统内进行备案执行运输任务,极易造成安全管理脱节,经营服务不规范。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包车管理制度,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非法营运案例二  









2024年5月22日04时24分,西宁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共和路检查时发现青GG**16号小轿车涉嫌非法营运,遂拦停该车,并向乘客询问相关情况。经核查,该车驾驶员格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青GG**16号小轿车从共和路搭载四名乘客欲前往玉树市,已取得部分车费400元,并商定到达目的地后再收取剩余车费640元。



   处理结果   









格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格某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一次被查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基准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主要证据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焦点问题  










非法营运行为隐蔽性高、流动性强、危害性大,不仅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更危及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1.驾驶员未经正规培训,驾驶技术无保障;2.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技术状况无保障;3.无技术平台实时监控运行状态,不安全操作行为的纠正无保障;4.未参加购买相关保险,无抗风险能力,重大交通事故赔付无保障;5.普遍存在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行为,有的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工具,乘客安全无保障,是各市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



  案件评析  









目前,正值我省旅游旺季和暑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需求十分旺盛,为非法运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市场环境。“黑车”司机为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非法营运的行为将可能愈发猖獗,通过微信群和网络旅游业务平台揽客、定点候客等,旅客若忽视安全出行的第一原则,极有可能选择“黑车”。当前,路检路查仍是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重要方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坚持统筹一线执法力量,加强非法营运行为易发重点路段、部位的巡查,实现精准打击和有力震慑。下一步执法部门还需积极发挥与网信、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优势,及时获取“黑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旅行社等渠道发布的揽客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维护客运行业的安全稳定,保障广大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